内蒙古广电网络资讯传播有限公司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电网络资讯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7446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体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飞,男,198381日出生,汉族,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广电网络资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付海波。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电网络资讯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26日立案。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824日向本院提出对内蒙古广电网络资讯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内蒙古广电网络资讯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内蒙古广电网络资讯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孙 磊

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尹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