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9835号之三
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翠萍,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文胜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兴志,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裁定对被告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011157.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011157.7元范围内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011157.7元范围内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