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2月0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卢兴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向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待该笔款项到账后再行分配。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8,000元,执行费320元。经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军
书 记 员 张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