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执3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卓识,四川宜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文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兴志,职务不详。

***与**、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2民初3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和公积金信息,经本院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XX街道XXX街XX号的不动产权,因该不动产设有抵押权,且属轮侯查封,本院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大切诺基牌车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张世全

审判员  谭书琴

审判员  刘学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