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文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兴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书面申报了财产,但至今未依法履行。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向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该中心暂无款项履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明,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债权、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羊 虎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钢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