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649号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自编号内9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意,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洪,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青岛瑞鑫山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厦门金太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中山市酷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广州蚨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江门市昇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中山市君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广东贝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鑫山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金太禾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酷头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蚨银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昇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君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贝名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5750元应予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壮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媛媛
书 记 员 李昱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