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5190号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05号丙-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4046210D。
法定代表人:刘辉森,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37号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2599152F。
法定代表人:刘建云,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2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0330102G。
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