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0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37号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2599152F。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74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74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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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