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4民初741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济和路7号6号楼1**1504户,身份证号码:230305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 被告: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37号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259915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至***持有的中国银行即墨支行的账户中,账号62166110000********),逾期给付,被告青岛宏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000元作为违约金。 二、当事人基于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