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03执370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赛银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幸福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柏林、钱小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03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周利峰
代书记员 任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