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幸福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浙江赛银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236-3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与浙江赛银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幸福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松林、陈少林、陈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8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9005.00元,另被执行人的房产经3次拍卖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和变卖,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赛银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幸福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松林、陈少林、陈柏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蒋卫军
书记员  陈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