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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慢物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88号 原告:深圳慢物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手造文化街国际区5号门A323-3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D-3楼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慢物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慢物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慢物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慢物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慢物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姣 审  判  员   **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段重合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