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83执保7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泛海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兴农巷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泛海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37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