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因特间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20585号
原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65号西杉创意园四区11号楼东段1-4层西段1-4层。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因特间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大道33号B栋102-103房。
法定代表人:王莅韦,总经理。
原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尚科公司)与被告广州因特间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京东尚科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东尚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霍志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董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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