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鑫铭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型材三区二排79、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广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区二区第12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诉人三亚鑫铭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广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0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亚鑫铭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5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载明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三亚鑫铭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且亦未申请减缓免之情形。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亚鑫铭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