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精创富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衡阳安特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精创富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22民初1310号
原告:衡阳安特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衡南县三塘工业园园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精创富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村中小企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安特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精创富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衡阳安特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阳安特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衡阳安特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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