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6687号
原告:张店宗明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
主要负责人:***,经营者,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济南卡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卡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E7-104-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慎广,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山东德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E7-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慎广,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店宗明通讯器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予被告代理销售通讯产品应支付客户返现款共计197728元;2.本诉的诉讼、保全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份,因被告与原告的搞多年合作关系,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代为被告销售斐讯品牌产品,其中斐讯M1,返现期限三个月,返现金799元;斐讯K3,返现期限一年返现金199元;斐讯K2P路由器,返现期限三个月,返现金799元;斐讯S7体脂秤,返现期限二个月,返现金599元;斐讯X3扫地机,返现期限一年,返现金1999元;斐讯血压计,返现期限二个月,返现金499元;斐讯A1空气净化器,返现期限一年,返现金1999元。至本诉前,共有236位客户向原告主张兑现返现款,共计197728元,为此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要求支付兑现返现承诺,而被告至今拒不兑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多名客户针对所购产品主张返现,因涉及的返现平台不能返现,基于被告济南卡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而诉至本院。经查明,本案涉及之销售模式名义上为销售产品返现,实为享受高利息回报,平台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联璧金融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立案查处,该局亦已向全国各地公安部门发出协查通报,就该平台所谓的返现受害人进行核查统计。原告或其下游客户应作为受害者向公安部门报案,而非提起民事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店宗明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玉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