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张店宗明通讯器材经营部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374号

原告:张店***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

主要负责人:张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涛,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告:济南卡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E7-104号。

法定代表人:孟令江,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E7-104号。

法定代表人:孟德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店***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济南卡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店***讯器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予被告代理销售通讯产品,四被告应支付原告客户购买产品返现款共计197728元;2.本诉的诉讼、保全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份,因被告与原告系多年合作关系,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代为被告销售斐讯品牌产品,其中斐讯M1,返现期限三个月,返现金799元;斐讯K3,返现期限一年,返现金1999元;斐讯K2P路由器,返现期限三个月,返现金799元;斐讯S7体脂秤,返现期限二个月,返现金599元;斐讯X3扫地机,返现期限一年,返现金1999元;斐讯血压计,返现期限二个月,返现金499元;斐讯A1空气净化器,返现期限一年,返现金1999元。至本诉前,共有236位客户向原告主张兑现返现款,共计197728元,为此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要求支付兑现返现承诺,而被告至今拒不兑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事实及理由于2018年就已经向本院提出诉讼,经本院依法作出(2018)鲁0303民初6687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现原告在(2018)鲁0303民初66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就同一事实及理由向本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依法驳回起诉。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店***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 健

人民陪审员  刘正江

人民陪审员  高国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