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11民初2494号
原告: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株洲火炬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安泰。
委托代理人:匡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签署、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起诉、应诉;代为进行答辩;代为进行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进行协商和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撤回起诉等)。
委托代理人:匡成国,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火炬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