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6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高速路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高速路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