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160号
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支浦村收费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G8EBXW。
被申请人: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江南春堤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QBQR87。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梅建勇、张晓飞所有的位于昆山市*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程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