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1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支浦村收费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G8EBXW。
被申请人: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江南春堤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QBQR87。
原告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与被告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2)苏0583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一、查封担保人梅建勇、张晓飞所有的位于昆山市*不动产;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游价值75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苏0583民初160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陆游价值7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思颖蓬布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担保人梅建勇、张晓飞所有的位于昆山市*不动产的查封也应当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市滢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梅建勇、张晓飞所有的位于昆山市*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