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帕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康帕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港投金沙江航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民初757号
原告:云南***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苑小区春光里18-19栋中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6P237W。
法定代表人:李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云南雁序(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平,云南雁序(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港投金沙江航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黄山镇金龙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351827392W。
法定代表人:王恩平。
原告云南***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港投金沙江航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6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案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云南***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学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和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