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06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煤材路。
法定代表人:武喜团,该公司董事长。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6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