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煤材路。
法定代表人:武喜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现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6民初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二、三项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求;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被上诉人***在2013年6月10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2013年6月10日至2017年2月单位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是劳务关系。双方解除劳务关系后,上诉人依法不应支付给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其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不符合客观事实。由于被上诉人的配偶原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出于对其的照顾,无论其是否按时出勤,考勤表均给其记为全勤,以便在经济上照顾被上诉人及其子女。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出勤天数并非如考勤表中记载的全勤,且几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与客观事实相符,一审法院对此事不予认可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3年6月至2017年2月的经济补偿金。自2010年2月至2017年2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门卫处工作,工作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6月虽达到50周岁,但上诉人仍在该单位工作。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符合客观事实,但是应该支付的是2010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的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而不应该从2012年算起。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计算不符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翔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0650元;3、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报酬137760元;4、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为被告办理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5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7年3月份工资1420元;6、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2年至2017年法定节假日工资39094.76元;7、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2月6日***向翔龙公司提交救济申请,载明:“……如果能给我在公司安排一份工作,有较稳定的收入,那将是最大的照顾……”。2010年3月开始***到翔龙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翔龙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形式领取。2017年翔龙公司要求和***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不同意签订该协议,双方协商未果,***遂离开岗位。***工作至2017年2月,工资发放至2017年2月,***离岗前一年工资为18400元。
另查明,***提交的2018年2月28日收款证明,载明:“2018年2月28日收到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支付欠发***2014年工资2460元及补发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工资差额部分7300元,实收9000元整,所有以上两项工资已清。”
2018年3月6日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以翔龙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案件,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其与翔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翔龙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9940元;3、请求裁决翔龙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报酬137760元;4、请求裁决翔龙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补交五险一金;5、请求裁决翔龙公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540元;6、请求裁决翔龙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2、3、6、7、8月工资9000元,2017年3月工资1420元。***仲裁时当庭请求变更:请求第二项9940元改为10650元;第五项、第六项,经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已解决部分,保留2017年3月份工资。增加仲裁请求:请求裁决翔龙公司支付其2012年至2017年法定假日、双休日工资39094.76元。2018年6月13日该委作出邯劳人仲案(2018)79号仲裁裁决书。翔龙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2010年3月入职翔龙公司,***与翔龙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翔龙公司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翔龙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翔龙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翔龙公司与***之间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上的人身隶属关系,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2017年双方因是否签订劳务协议产生争执,***遂离开岗位,***工作至2017年2月,之后***不再提供劳动、翔龙公司不再向其支付报酬,故本院依法确认双方自2010年3月至2017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翔龙公司称因为照顾***才安排工作岗位、考勤表及开支表中的考勤也是照顾***才写的全勤,故双方系劳务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救济申请可以证明***入职翔龙公司的方式途径,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翔龙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不足以证明考勤表中***的出勤天数不属实,故本院对翔龙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
***仲裁请求第二项要求翔龙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0650元。***与翔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翔龙公司与***未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求与***签订劳务协议,***以不同意签订劳务协议为由离开工作岗位,系被迫离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提交的2018年2月28日收款证明可证实其实发工资与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已结清,参照***离岗前一年工资(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18400元,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自2010年3月起计算至***离开岗位之日,故翔龙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8400元÷12月×7月=10733元,***主张10650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仲裁请求第三项要求翔龙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报酬137760元。***仅提供证人证言,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对***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仲裁请求第四项要求翔龙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五险一金。因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该项请求依法不予处理。
***仲裁请求第五项要求翔龙公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540元。***提交的2018年2月28日收款证明可证实该差额部分已结清,故不予支持。
***仲裁请求第六项要求翔龙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3月工资1420元。***工作至2017年2月,现主张2017年3月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增加仲裁请求要求翔龙公司支付其2012年至2017年法定假日、双休日工资39094.76元。双方对翔龙公司提交的开支表真实性无异议,该开支表显示***2012年至2017年2月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累计为24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25天。参照***离岗前一年的平均工资18400元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8400元÷12月÷21.75天×240天=169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8400元÷12月÷21.75天×25天×2倍=352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0年3月至2017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650元;三、原告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工资16920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525元;四、驳回***要求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报酬137760元的请求;五、驳回***要求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540元的请求;六、驳回***要求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3月工资1420元的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翔龙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2010年3月到翔龙公司工作,并于2017年2月离职,双方对此并无异议。虽然***2013年6月达到退休年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本案中,翔龙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上诉人翔龙公司认为2013年6月10日至2017年2月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的问题,翔龙公司称因为***配偶原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出于对其的照顾,无论其是否按时出勤,考勤表均给其记为全勤,但没有证据证明***的考勤不属实,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翔龙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邯郸市翔龙地质勘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温永国
审判员 段子勇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武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