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美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颍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A楼23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美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美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美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