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50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东区23号楼1层2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9JNW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505(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T037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33500.47元。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育亥
审判员 周 益
审判员 吕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