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督7号
申请人:于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50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成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成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成上述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于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