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于成与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督7号 申请人:于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50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成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成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成上述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于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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