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625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方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