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382号
申请人: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东区23号楼1层2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9JNW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505(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T037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5866.15元。申请人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二百一十万五千八百六十六元一角五分。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