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383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DT050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祥普支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2217624元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祥普支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221762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