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6民初919号
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14192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14192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和电话以邮寄送达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为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平台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手续,均未果,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