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财保46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19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兴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684154616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游仙区游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5823720X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已备案至被申请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紫金城1幢1单元21楼8号房屋、15幢2单元1~2楼1号房屋、15幢1单元3楼1号房屋、17幢2单元5楼1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及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备案至被申请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62XXXX)、15幢2单元1~2楼1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62XXXXX)、15幢1单元3楼1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62XXXXX)、17幢2单元5楼1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62XXXXX)。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成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