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川09执恢8号之三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4)遂中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财产暂无法处置,于2016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川09执76-1号执行裁定将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居区××镇××现代城共计46套房产予以查封。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客观原因,至今双方没有结算,欠付工程款范围不明确,致使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案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遂中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 军
审判员 刘晓龙
审判员 刘尧志
书记员 段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