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川09执恢8号之三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4)遂中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财产暂无法处置,于2016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川09执76-1号执行裁定将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居区××镇××现代城共计46套房产予以查封。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客观原因,至今双方没有结算,欠付工程款范围不明确,致使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案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遂中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 军 审判员 刘晓龙 审判员 刘尧志
书记员 段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