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4民初29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
被申请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刘平。
被申请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何良敏。
**与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川0704财保5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备案至被申请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仙童街3号紫金城1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XXXXX85)、15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XXXXX88)、15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XXXXX87)、17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XXXXX72),财产价值以3586250元为限,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已裁定受理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故应当解除对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备案至被申请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仙童街3号紫金城1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XXXXX85)、15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XXXXX88)、15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XXXXX87)、17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80XXXXX72)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武君
人民陪审员 高进泉
人民陪审员 张竞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