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欣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2758号
原告:上海欣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
法定代表人:陈德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义忠,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麟,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屈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欣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欣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欣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春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丽华
书 记 员 郭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