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帊海欣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大运盛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0民初13667号
原告:上海欣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336、3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庆,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运盛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9弄57号304室。
负责人:丁锷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智磊,男,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90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玲,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丹凤,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欣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普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运盛业主大会、第三人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源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庆,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运盛业主大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智磊、周飞,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玲、孔丹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欣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修费用53,682.21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日,原告依约对经业主大会公示审核并签署同意确认的电梯维修项目进行了修复,目前所有电梯在修复后已投入使用。原告在小区保养电梯过程中,共计发生9笔电梯维修费用,分别为(1)65号电梯更换驱动板、模块9,910元;(2)19号电梯更换驱动板、模块9,910元;(3)57号电梯曳引机维修4,978.40元;(4)53号货梯驱动板维修3,179.20元;(5)14号客梯更换光幕952元;(6)16号客梯更换光幕952元;(7)48号客梯更换光幕952元;(8)21、22、26号电梯更换钢丝绳24,983.71元;(9)56号客梯更换主板5,297.40元。经原告多次协商、催讨,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运盛业主大会辩称,认可第1笔款项,第2笔工程款项是上届业委会盖章,无法确认。第3、4笔款项没有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的盖章,无法确认签字的人的身份。第5-9笔款项无法确认是否实际维修,如物业公司认可已验收修好了,同意支付。
第三人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9笔工程项目均已维修完毕,电梯正常使用。电梯发生故障,业主向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报修,部分工程施工之前,因为老的业委会已经到期在换届了,居委会、老的业委会主任、热心业主开了座谈会,征询业主同意后由原告维修,施工之后电梯都已经修好了,工程是真实存在的。施工之前,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拿到业委会的报文,经过了居委会组织召开的会议,施工过程中也有新任业委会的签字确认,21、22、26三台电梯涉及要更换钢丝,开了整改通知以后,新的业委会盖章同意后维修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大运盛小区的业主大会,第三人系小区物业公司。2019年6月成立第四届业主委员会。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对上海市杨浦区大运盛小区的部分电梯进行了维修。
一、65号电梯维修(第1笔)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65号电梯维修费用9,910元,已付款7,432.50元,剩余2,477.50元未付。
二、19号电梯维修(第2笔)
2018年12月24日,因19号电梯出现故障,接报后,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要求电梯维保单位欣普公司到现场排查原因,原告欣普公司出具《电梯更换零部件及维修预(决)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大运盛城19号电梯驱动板、模块更换;预算价值9,910元。
2018年12月25日,大运盛业委会对小区19号电梯维修方案进行公示并征询意见,公示载明由居委会书记组织19号业主听证会,针对19号北电梯维修方案,与会业主一致认为采用现维保单位提供的第三套方案:更换驱动板(一块)及驱动模块(三块),费用共计9,910元,该项费用从19号全体业主维修资金中列支,由业主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2018年12月28日,经投票确认,同意实施维修工程项目的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权数的三分之二,大运盛业委会向19号全体业主通知了《大运盛业主委员会关于同意实施19号电梯更换零部件维修工程项目的决议》。
2019年1月2日,原告就电梯维修服务向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开具金额为9,910元的增值税发票,备注载明项目名称为大运盛城19号电梯更换驱动板、模块。2019年1月3日第三人《工程签报》载明:19号电梯维修更换完工验收,施工质量及其他验收结果均为符合;验收意见:已更新上述内容,并已恢复正常运行。业委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工程签报》上签字或盖章。
三、57号东电梯维修(第3笔)
2019年3月28日,因57号东电梯出现故障,接报后,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要求电梯维保单位欣普公司到现场排查原因,原告欣普公司出具《电梯更换零部件及维修预(决)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大运盛城57号客梯曳引机维修;预算价值4,978.40元。2019年3月31日,第三人向杨浦区控江路街道大运盛居委会递交《关于57号电梯(东)亟待修复的申请》,载明鉴于本小区业委会正值换届改选期间,我处特将此维修事项报告予会,请贵会给予程序指导以利我处尽快修复故障电梯。
2019年4月2日,大运盛居委会对小区57号(东)电梯维修方案进行公示并征询意见,公示载明曳引机蜗轮蜗杆轴承等,费用共计4,978.40元。该项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57号业主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2019年4月5日,经投票确认,同意实施维修工程项目的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权数的三分之二,大运盛居委会向57号全体业主通知了《大运盛居委会关于同意实施57号东电梯更换零部件维修工程项目的决议》。
2019年4月《工程签报》载明:57号东电梯维修更换完工验收,施工质量及其他验收结果均为符合;验收意见:已更换上述零部件,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行。业主(楼组长)代表、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工程签报》上签字或盖章。
四、53号(货)电梯维修(第4笔)
2019年5月12日,因53号(货)电梯出现故障,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接报后要求电梯维保单位欣普公司到现场排查原因,原告欣普公司出具《电梯更换零部件及维修预(决)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大运盛城53号货梯驱动板维修;预算价值3,179.20元。
2019年5月13日,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向杨浦区控江路街道大运盛居委会递交《关于53号电梯(货)亟待修复的申请》,载明鉴于本小区业委会正值换届改选期间,我处特将此维修事项报告予会,请贵会给予程序指导以利我处尽快修复故障电梯。
2019年5月,大运盛居委会对小区53号(货)电梯维修方案进行公示并征询意见,公示载明维修该驱动板,费用共计3,179.20元,该项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53号业主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2019年5月16日,经统计表决票,确认同意实施维修工程项目的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权数的三分之二。
2019年5月17日《工程签报》载明:53号(货)电梯驱动板维修完工验收,施工质量及其他验收结果均为符合;验收意见:已维修上述零部件,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行。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签报》上签字或盖章,其中物业管理单位意见处注明已恢复。
五、14号、16号、48号客梯更换光幕,21号、22号、26号电梯更换钢丝绳以及56号客梯更换主板(第5-9笔)
2019年8月16日《工程签报》载明:14、16、48号电梯光幕更新工程完工验收,施工质量及其他验收结果均为符合;验收意见:已更新,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行。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签报》上签字或盖章,其中物业管理单位意见中写明:已更新,并恢复运行。《联源物业物业维修项目申请签报单》载明2019年7月16日,原告对48号客梯进行了更换光幕的急修抢修,2019年7月18日,第三人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并在物业管理处验收签字处签字,并注明更换后正常;2019年8月14日,原告对14号客梯、16号客梯进行了更换光幕的急修抢修,2019年8月15日第三人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在物业管理处验收签字处签字,并注明更换后正常。
2019年10月12日《工程签报》载明:56号客梯主板更新工程验收,施工质量及其他验收结果均为符合;验收意见:主板已更新,电梯已恢复运行。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签报》上签字或盖章,其中物业管理单位意见中写明:已更新,并恢复运行。《联源物业物业维修项目申请签报单》载明2019年10月6日,原告对56号客梯进行了主板更换RCB-Ⅱ的急修抢修,2019年10月10日,第三人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在物业管理处验收签字处签字,并注明维修后正常。
2019年10月12日《工程签报》载明:21号、22号、26号电梯曳引钢丝绳更新完工验收,施工质量及其他验收结果均为符合;验收意见:已更新上述曳引钢丝绳,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行。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签报》上签字或盖章。《联源物业物业维修项目申请签报单》载明2019年9月23日,原告对21号、22号、26号电梯进行了曳引钢丝绳更换的急修抢修,2019年9月25日,第三人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在物业管理处验收情况处签字,并注明维修后正常。
诉讼中,被告明确如需支付工程款,应当自维修基金中支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第1笔款项65号电梯维修工程应付工程款9,910元,尚欠2,477.50元工程款的事实均不持疑议,本院对此予以固定。对第2笔款项被告认为是上一届业委会盖章,本届业委会不清楚情况。本院认为,业委会的盖章不因业委会换届而无效,上述工程经过了公示、征询业主意见等程序,亦经物业、业委会盖章确认,被告理某支付上述工程款项。
争议的第3、4笔款项,本院认为,业委会换届选举期间,业委会无法正常履职,但事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却是须臾不能停,更不可长期缺位。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业委会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居委会当然是代行业委会职责的最佳主体。电梯更换零部件维修工程项目属于事关该楼业主日常出行的民生项目、急修抢修项目,在居委会的参与下,经过业主听证会、方案公示、表决等流程,取得所在大楼大多数业主同意,第三人对原告完成的工程经过验收,在《工程签报》上均盖章确认,原告据此主张被告自维修基金里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的第5-9笔款项,本院认为,14号、16号、48号客梯更换光幕,21号、22号、26号电梯更换钢丝绳以及56号客梯更换主板项目均已经过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的验收,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分别在《工程签报》或《物业维修项目申请签报单》上盖章或签字确认验收情况,且在庭审中第三人联源物业公司亦对原告完成的工程情况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项目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运盛业主大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欣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682.21元(自维修基金中支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运盛业主大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立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