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裕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志威达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裕泰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3民初1010号
原告:武汉志威达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裕泰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志威达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裕泰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志威达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志威达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