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3822号
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荣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愿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柏条河二段2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愿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