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265号
原告:现代**装饰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旺港大街110-15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1067TF8R。
法定代表人:王煜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芬,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甲号17层22A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OTQYH22Q。
法定代表人:张秒。
被告:宁波全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D座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78240582B。
法定代表人:罗玲红。
原告现代**装饰材料(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全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代**装饰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代**装饰材料(沈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现代**装饰材料(沈阳)有限公司335元。
审 判 长 姜晓葵
人民陪审员 于 平
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曹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