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执1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兰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柴中畅,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与河南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驿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终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中兴公司申请追加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发公司)、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费还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7)豫17执106号之一执行裁定,追加高发公司、收费还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收费还贷公司不服该追加执行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执复198号执行裁定,驳回收费还贷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7)豫17执106号之一执行裁定。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17执106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收费还贷公司银行存款。收费还贷公司对(2017)豫17执106号之二执行裁定提起异议,本院受理并审查后作出(2018)豫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驳回收费还贷公司异议请求;收费还贷公司对我院(2018)豫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执复26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收费还贷公司异议申请,维持我院(2018)豫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本院(2017)豫17执106号之二执行裁定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