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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执1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兰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柴中畅,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与河南驿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驿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终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中兴公司申请追加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发公司)、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费还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7)豫17执106号之一执行裁定,追加高发公司、收费还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收费还贷公司不服该追加执行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执复198号执行裁定,驳回收费还贷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7)豫17执106号之一执行裁定。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17执106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收费还贷公司银行存款。收费还贷公司对(2017)豫17执106号之二执行裁定提起异议,本院受理并审查后作出(2018)豫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驳回收费还贷公司异议请求;收费还贷公司对我院(2018)豫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执复26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收费还贷公司异议申请,维持我院(2018)豫17执异32号执行裁定。本院(2017)豫17执106号之二执行裁定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