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155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至新乡管理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开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叉口东北角郑州新区收费站。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新济运管中心,住所:新乡市牧野区新中大道(北)高速口南侧正南方向165米。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至新乡管理处、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新济运管中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3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