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某某至新乡管理处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155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至新乡管理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开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叉口东北角郑州新区收费站。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新济运管中心,住所:新乡市牧野区新中大道(北)高速口南侧正南方向165米。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至新乡管理处、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新济运管中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3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