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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4民初3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985元,由原告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东
法官助理 实习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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