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

移送执行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4执48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2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3922元(执行费1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小蓉
书记员  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