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4执48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2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债权为13815元,尚余13815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车三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东
审判员 邓剑
审判员 阳力
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