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4执恢10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文街东段鑫驰城市中心1栋2层59号、73号、74号、93号门面何1栋3层4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梓潼县不动产权证第0000070号】、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城市中心1栋3层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梓潼县不动产权证第0005448号】进行司法拍卖,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后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用梓潼县文昌镇文街东段鑫驰城市中心1栋2层59号、73号、74号、93号门面何1栋3层9号、46号门面进行以物抵债,抵偿价为二拍流拍价格1769628元,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绵阳市鑫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文街东段鑫驰城市中心1栋2层59号、73号、74号、93号门面何1栋3层4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梓潼县不动产权证第0000070号】、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城市中心1栋3层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梓潼县不动产权证第0005448号】的查封。
二、梓潼县文昌镇文街东段鑫驰城市中心1栋2层59号、73号、74号、93号门面何1栋3层4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梓潼县不动产权证第0000070号】、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城市中心1栋3层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梓潼县不动产权证第0005448号】以176962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三、注销该房产所有抵押权,注销该房产的所有相关证件。
四、申请执行人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正博
书记员 梁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