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4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86370元及利息、诉讼费5722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4439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04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