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04执896号
申请人洛阳天泰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侯和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其,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及违约金(按照判决书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