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天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洛阳天泰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信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侯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来,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第二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段五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铭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天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因与上诉人洛阳市第二中医院(以下简称第二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来、上诉人第二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泰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改判为第二中医院向天泰公司支付工程款447752元(与一审判决相比增加金额11054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第二中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设备间项目属于天泰公司为第二中医院义务修建的施工项目,不属于天泰公司主张相关款项的四项工程项目中的任何一个,不属于“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一审法院以设备间项目存在问题为由不支持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款110541元是错误的。由于第三方做空调施工的单位紧邻设备间项目开挖泥浆池,不按规定进行回填,造成该项目地基不均匀沉降,第二中医院对设备间相关裂缝的形成存在一定的过错,天泰公司没有过错。
第二中医院辨称,1.现场鉴定时,天泰公司的代表也全程参与,其并未提出设备间项目不包含在此次诉讼之内。双方已经在《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预算单》中进行了预算。从工程图纸资料也可以显示,对设备间工程进行了设计,表明双方均对设备间的建设施工进行了明确。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项属于《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预算单》约定项目工程,原审对该事实认定正确。2.天泰公司所谓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原因系他人造成的说法系其单方陈述。若因他人原因造成设备间裂缝、位移,天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可以在向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向其他人追偿,而不能以此主张天泰公司不存在过错,更不能以此免除其责任。
第二中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第二中医院向天泰公司支付工程款为144197.5元(少付193013.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4万元司法鉴定检测费由天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工程中污水处理工程,虽然双方签订有《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但是该工程在没有住建委下发文件的前提下,应当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奖励和考评费共计17514.2元。2.根据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作出的S02类2019年2768号《检测报告》得出的鉴定结论证明该项工程施工质量存在明显瑕疵,天泰公司有义务予以维修。因天泰公司未及时进行维修,第二中医院有权不予支付该项目的119611.95元质量保证金。天泰公司未向第二中医院医院提交竣工报告,质保期尚未起算,第二中医院多次要求天泰公司尽快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天泰公司未能出具,按约质保期不能起算,质保金尚不具备支付条件。3.《5#钢筋混凝土排污降温池预算单》确认的仅是工程量,经第二中医院委托造价公司核算,造价公司适用08定额核减后的该项工程总价为39913.42元,相较于天泰公司预算金额减少55887.35元。天泰公司对预算外5#钢筋混凝土排污降温池工程项目存在虚高报价的事实。4.由于天泰公司所承揽的设备间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第二中医院申请司法鉴定,垫付鉴定费用4万元整,该费用应当由天泰公司最终承担。
天泰公司辩称,1.设备间项目属于天泰公司为第二中医院义务修建的施工项目,以设备间项目存在问题为由判定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进而要求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奖励和考评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污水处理池砌体和附属结构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部分,其裂缝不属于天泰公司过错,天泰公司依法依约都没有免费维修的义务。该项工程第二中医院早已实际使用,目前已过质保期,第二中医院以质保期尚未起算为由不支付质保金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第二中医院诉请按照审计结果扣减5#钢筋混凝土排污降温池项目工程款55887.3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中医院委托造价公司并没有经过法院的批准或指定,也没有与天泰公司形成合意进而共同委托造价公司进行核算,故第二中医院的该项诉求不能成立。4.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作出的S02类2019年2768号《检测报告》,未对维修方案以及维修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未达到洛阳市第二中医院的鉴定目的,该鉴定检测费用由第二中医院承担合情合理,并无不妥。
天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第二中医院支付工程款465444.83元及利息(利息数额从双方合同中约定上述工程款应当支付之日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支付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二中医院承担。
第二中医院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天泰公司承担第二中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维修费用暂10万元;2.本案反诉费、评估费由天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7日,第二中医院(甲方)与天泰公司(乙方)签订《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工程范围:乙方的工程范围包括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工程的土建施工、工艺设备采购、加工制作、工艺设备安装、运行调试、质保服务及甲方操作人员培训;工期要求:双方商定工程工期为50天(包括土建部分),自甲方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止;工程质量:本工程应达标合格标准,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392239元;支付方法: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717671.7元;土建工程竣工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956895.6元;经当地环保局验收检测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598059.75元;剩余总价款的5%,即119611.95元作为质保金,贰年质保期结束后7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不含银行利息);全部工程设备竣工后,如因甲方原因两个月内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后期所有相应款项。质保:本项目质保期为叁年,质保期始于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并得到确认的日期之日算起。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甲方若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若不按合同的规定或中途不再按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并向乙方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15年12月3日,第二中医院(甲方)与天泰公司(乙方)又签订《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化粪池)合同书》一份,约定:采购设备规格:50?玻璃钢化粪池2台(含安装施工);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本采购合同总价为266863.46元;支付方式: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设备安装、项目竣工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货款95%(253520.28元),剩余5%(13343.18元)半年后一次性支付。2016年1月,第二中医院代表韩晓冰与天泰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变更通知单》一份,变更内容:将有河南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5#钢筋混凝土排污降温池单体工程变更为天泰公司施工。附件《5#钢筋混凝土排污降温池预算单》显示混凝土降温池、基坑开挖等单价及金额,合计金额为95800.77元。第二中医院在该《预算单》左下角盖章,并注明“工程量属实”。2016年1月,第二中医院代表韩晓冰与天泰公司(乙方)签订《工程签证单》一份,签证内容:1、外墙裂缝加固、抹灰、刷外墙乳胶漆;2、内墙墙面整修、刷乳胶漆;3、新增排水集水井1座(配套水泵、自动控制装置及配电箱);4、污水处理构筑物出地面部分增贴瓷砖。附件《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预算单》显示:外墙整修合价19200元;……外墙裂缝加固处理合价5000元……项目合计金额为110541.6元。该《预算单》右下角有第二中医院代表韩晓冰的签名并盖有医院公章,注明“属实”。2017年2月,经第二中医院委托,洛阳市环境监测站就第二中医院综合病房楼建设项目出具编号NO:2016-Y29《监测报告》一份,其中第一页项目概况中有“项目于2012年5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内容,结论:1、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均符合相应排放标准要求;2、监测期间,该项目东厂界噪声排放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其南、西、北三厂界噪声排放符合相应排放标准要求;3、根据监测结果计算得出,该项目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符合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要求。2017年8月8日,第二中医院在《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站(工程验收表)》上加盖公章,也有院方验收人员的签名。该工程验收表显示开工日期2015年9月18日,交验日期处为空白。天泰公司2016年10月12日及2017年1月16日给第二中医院出具的两份《商函》中,表示天泰公司自愿承担的环保检测费用1万元及水质检测费用7692元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第二中医院向天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40万元。诉讼中,第二中医院申请对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项目污水处理工程地基下陷、建筑物主体结构开裂的原因及质量责任进行司法鉴定;对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项目污水处理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维修方案以及维修造价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7月25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作出S02类2019年2768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1、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项目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间轴线2-3/E-4/E门洞西上方墙体、2/1-2-G窗洞下方墙体裂缝主要由材料温度收缩引起的开裂,该裂缝对设备间主体结构安全有一定影响;地面轴线2/1-2-3/E-G处的裂缝,主要由回填土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该裂缝对设备间主体结构安全有一定影响;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间轴线2-3/E、2/1-4/E墙体及屋面板3/1-2-3/E和2/1-3/E-4/E处出现的裂缝主要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新旧建筑的结合处开裂,该裂缝对设备间主体结构安全有一定影响。2、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项目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池轴线3-H-J砌体、4-H-J、4-5-D附属结构出的裂缝主要由附属结构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与污水处理池主体结构的开裂,且附属结构砌体与污水处理池结构无有效链接,该裂缝对污水处理池主体结构安全尚无显著影响。3、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项目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间所检测的结构主体顶点侧向位移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2019年10月15日,第二中医院支付咨询检测费用40000元。一审法院收到该《检测报告》的时间为2019年10月下旬。第二中医院提交2018年5月4日一审法院诉前调解时的调解笔录复印件一份,但其中的协议内容的效力未被一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天泰公司与第二中医院签订的《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化粪池)合同书》等,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中的合同总价款为2392239元,《污水处理(化粪池)合同书》中的合同总价款为266863.46元,2016年1月新增的5#钢筋混凝土排污降温池项目金额为95800.77元,2016年1月新增的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金额为110541.6元,四项工程总价款应为2865444元。关于双方争议的裂缝问题,2016年1月26日双方签订的《工程签证单》中工程内容为外墙裂缝加固、抹灰等,说明天泰公司施工时,含原有的污水处理站的墙面裂缝的加固,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作出S02类2019年2768号《检测报告》显示“该裂缝对设备间主体结构安全有一定影响”、“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项目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间所检测的结构主体顶点侧向位移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可以证明天泰公司承建的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建设存在质量问题,故天泰公司2016年1月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款110541元不应支持。天泰公司2016年10月12日及2017年1月16日给第二中医院出具的两份《商函》中自愿承担环保检测费用10000元及水质检测费用7692元,也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反诉方面,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作出的S02类2019年2768号《检测报告》未对维修方案以及维修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未达到申请人第二中医院的鉴定目的,且2016年1月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款110541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天泰公司对裂缝修补引发的质量责任已承担后果,故第二中医院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天泰公司承包的第二中医院的建设工程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行,目前已过质保期,扣减2016年1月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款110541元、环保检测费用10000元及水质检测费用7692元后的工程款337211元(2865444-2400000-110541-10000-7692),第二中医院应向天泰公司支付。天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中医院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第二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泰公司支付工程款337211元。二、驳回天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第二中医院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282元,由天泰公司负担2282元,第二中医院负担6000元。反诉费1150元,由第二中医院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天泰公司与第二中医院签订的《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第二中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污水处理(化粪池)合同书》等,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做出的S02类2019年2768号《检测报告》可以证明天泰公司承建的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建设存在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对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款110541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天泰公司上诉主张设备间项目不属于原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但对此主张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中医院上诉主张天泰公司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第二中医院有权不予支付该项目的119611.95元质量保证金,本院认为涉案工程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行,目前已过质保期,第二中医院应当支付该项目的119611.95元质量保证金。第二中医院上诉主张应当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奖励和考评费共计17514.2元,涉案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第二中医院应当依据合同向天泰公司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奖励和考评费共计17514.2元,不能以住建委未下文件为由不予支付。第二中医院要求天泰公司承担司法鉴定费用4万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泰公司、第二中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1元,由洛阳天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11元,洛阳市第二中医院负担4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董 鹏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