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1002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一般干事。
委托代理人***,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一般干事。
被执行人临汾振信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尧国土资监字〔2018〕2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尧国土资监字〔2018〕2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临汾市振信益物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10月占用***刘北村、刘西村土地建储煤场,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临汾市振信益物流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41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刘西村委会;非法占用的4878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刘北村委会。二、并处罚款829530元。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违法占地事实清楚,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等案卷材料在案佐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经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尧国土资监字〔2018〕2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国洋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